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对《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2-21

 

为促进我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保障停车场(库)的合理使用,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针对广大市民对我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问题的关注,现就《新办法》的相关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9月14日实施以来,在规范车位规划,指导车位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我局也收到相关部门、建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为此,我局2016年4月委托设计单位对旧城片区、东城片区、小市片区、新城片区的现状(含已批未建)户数、车位数进行调研统计,分析户数与车位数的匹配情况,完成了《清远市旧城、东城、小市、新城停车位现状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我市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城市同类规定,我局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停车位设置标准。《新办法》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具体体现,又是城市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技术通则。

二、修订依据

《新办法》主要依据《城市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198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法律、法规修订,并参考了广州、深圳、上海等国内城市的经验。

三、主要内容

   《新办法》以缓解当前我市“停车难”矛盾为重点,是本市规划区城市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新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停车位设置标准、停车场(库)建设要求和附则。主要就以下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

(一)分类细化我市各街办、镇区及郊区的停车位设置标准。《试行办法》关于各街镇的停车位设置标准为:“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第五条.源潭镇、飞来峡镇、石角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第六条.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50%执行。第八条。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80%执行。”《新办法》修订为“第四条.凤城街办、东城街办、洲心街办、横荷街办、龙塘镇、太和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第五条.源潭镇、石角镇、太平镇行政区域范围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第六条.飞来峡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行政区域范围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40%执行。第八条。市区范围内,属于远离镇区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均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新的设计规范、户型调整或上层次的规划调整等各方面原因,规划建设项目需因应进行规划方案修改,有的项目在土地出让时已明确的停车数量,若按《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标准配置,执行难度大。结合实际,办法》修改规划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试行办法)》关于修改规划方案的内容为“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已批施工图的项目,当按原规划或原施工图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执行;但当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施工图时,新的规划及施工图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停车位标准执行。办法》修订为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按原修规和原方案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但当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修改或按已核发规划条件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当原停车位配置标准要求高于本标准时,所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本停车位配置标准执行;当原停车位配置标准要求低于本标准时,所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低于原停车位配置标准的要求。

(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鼓励建设停车场,调整了停车场的容积率计算规则,并鼓励在非居住类建筑中采用机械式停车位。《试行办法》关于停车位容积率计算和机械停车位的内容为“第十二条.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的计算,地面及二层以上车库的建筑面积需纳入容积率的计算。第十三条.配建停车库(场)如采用机械式停车,其机械停车位一律不计入停车位计算。”《新办法》修订为“第十四条.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的计算,地面及二层以上车库的按其建筑面积的30%纳入容积率的计算。第十五条. 配建的室内停车库(场)如采用机械式停车,其中非居住类建筑机械停车位计入有效停车位,但有效机械停车位的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停车位数的60%。”

(四)按照绿色发展,推广新能源汽车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68号)有关内容,《新办法》补充了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增加了“第十六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小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新建汽车4S店和公共停车场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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