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本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清远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分区控制要求。
(二)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三)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和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四)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四条 术语含义
(一)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
1、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
(二) 本规定所指招牌,是指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三) 户外广告和招牌可分为附着式和落地式两类。
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二) 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 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 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五)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
(六) 同一地段的广告和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
(七) 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
(八) 禁止设置永久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
(九) 除交通、旅游和公益设施外,不得设置指示类广告牌。
第六条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
(一)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图1);
②交通指路牌;
③交通执勤岗设施;
④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⑤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⑥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有下列情形的:
①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商业中心除外),或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落地式广告;
②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③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图2);
图2 交通设施、标志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④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
⑤影响河道、防洪堤围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⑥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的安全运行空间(图3);
⑦电力、电信杆上;
⑧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图4);
图4 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⑨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⑩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三) 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①延伸扩展至道路红线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图5);
②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③在居住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④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
⑤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上;
⑥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
① 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图6);
图6 行道树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② 道路绿化分隔带中;
③ 遮挡绿化景观的(图7);
④ 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的;
⑤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七条 鼓励户外广告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节能环保或具有良好夜景效果的户外广告设施,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八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开发项目的,可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立柱广告除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九条 公益广告原则上不单独设置。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1节 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
第十条 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
第十一条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
(一)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8)
① 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宜置区或路段);
② 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
③ 门楣上;
④ 骑楼檐下。
(二) 结合建筑物立面设计而预留的嵌入式广告视为平行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三) 一般要求(图9)
图9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不允许出现的位置和情形
① 墙面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外墙;
② 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4米,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
③ 除专项规划确定的宜置区(路段)外,不得在建筑主体的窗间墙上设置。
(四) 宜置区(路段)高层主体建筑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实体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多层(或高层建筑裙楼)建筑物侧墙面可以设置占满整幅墙面的户外广告,但不得遮蔽窗口(图10)。
(五) 在建筑沿城市干道立面设置平行建筑墙面户外广告的,其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实体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2。
(六) 平行门楣设置的户外广告,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4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厚度不得大于0.3米(图11)。
图11 一层门楣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12 平行骑楼檐下墙面的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八) 除宜置区(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九) 投影广告(包括投影器材)的位置、大小、色彩应与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有机结合。
图13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允许出现的位置
(一) 允许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13)
① 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宜置区(路段)设置;
② 建筑主体墙面;
③ 骑楼檐下。
(二)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14)
图14 垂直于建筑墙面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① 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5米。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设置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米;
② 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③ 广告上沿高度不得大于24米且不得高出附着墙面;
④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小于3米的沿街建筑,不得设置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
⑤ 相邻广告应对应建筑开间设置且水平间距不得小于6米;
⑥ 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鼓励采用新形式、新材料;
⑦ 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广告的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
(三) 骑楼檐下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15)
图15 垂直于骑楼墙身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① 户外广告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米;
② 相邻广告应对应建筑开间设置;
③ 广告宽度与骑楼通廊等宽,不得超过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顶广告
(一)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字体广告、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
(二) 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含24米)的建(构)筑物顶部可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但必须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
(三) 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其底部应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四) 临街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应平行于街道设置,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
(五) 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
第十四条 围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 禁止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二) 建设工地围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① 建设工地围墙一般应发布统一规格的公益广告,对围墙进行美化,做到形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
② 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总面积的1/3,其中临主干道的,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总面积的1/2。
第十五条 附着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 地下通道内部禁止设置横跨式户外广告,两侧墙身设置户外广告幅面长度不得大于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户外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米(图16)。
图16 人行地道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17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① 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②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3.5米,高度不超过1.5米, 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米,厚度不超过0.3米;
③ 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 书报亭上设置户外广告,面积应当小于5平方米;附着于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每个亭体附着户外广告的面积应当小于2平方米。亭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图18)。
(四) 严格控制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等设置的户外广告,禁止设置以户外广告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
(五) 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应通过市政府组织的拍卖程序、并签订相关协议书,经户外广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户外广告,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图19):
1、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选择其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内容、色彩应协调,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
3、 每根灯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户外广告。
4、 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距人行道缘石外侧不得小于0.2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
图19 灯杆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一)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3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二) 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三) 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四) 户外电子显示屏(公益性除外)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宜置区(路段)设置。
(五) 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六) 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缘石最小距离的一半(图20)。
图20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示意
第2节 落地式广告设置规定
第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 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4m。
(二) 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
(三)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并应通过市政府组织的招拍挂程序,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办理。
第十八条 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
(一) 大型立柱广告
① 大型双面体立柱广告。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m,宽度不得大于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② 大型三面体立柱广告。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m,宽度不得大于21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二) 小型立柱广告
① 小型单立柱广告。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4m。
② 小型双立柱广告。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3㎡,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4m。
第四章 户外招牌设置规定
第十九条 一般设置要求
(一)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统一。
(二) 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不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
(三) 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式招牌上。
(四) 禁止在建(构)筑物室内内侧利用玻璃或透明物,如窗户、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向外张贴招牌。
(五) 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六) 户外招牌用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第1节 附着式户外招牌设置规定
第二十条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招牌
(一)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图21)
① 建(构)筑物入口的两侧;
② 门楣上;
③ 建筑主体墙面;
④ 骑楼檐下;
⑤ 建(构)筑物顶部的墙面。
(二) 建(构)筑物顶部墙面的招牌设置要求(图22)
图22 建筑物顶部墙面招牌设置示意
① 招牌(包括招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外墙,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3米;
② 招牌设置位置必须是有可附着的、安全性高的钢筋水泥墙体或高强度的钢梁构造之上;
③ 建(构)筑物顶部原则上一面只设一个招牌;
④ 招牌应采用镂空样式。
(三) 平行门楣的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① 符合本规范第十一条(六)的要求;
② 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
(四)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的户外招牌,其面积不得大于所在墙体面积(扣除窗户)的1/5,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3米,应采用镂空样式,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
(五) 平行骑楼檐下墙面的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一条(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二)的要求。
第2节 落地式户外招牌设置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户外落地式招牌
(一) 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不得大于20米。
(二) 落地式招牌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
(三) 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得多于四面。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高度不得超过6米(图23)。
图23 竖向独立招牌设置示意图
图24 横向独立招牌设置示意图
第五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一) 广告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二)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三) 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可采用霓虹灯广告;
(四) 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第二十四条 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一) 投光照明和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见表1、表2、表3 。
(二) 行政办公区和商务办公区适宜采用标志照明。
(三) 当广告画面颜色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则用偏冷色光照明。
表1 投光照明广告亮度标准
表2 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被照面面积不超过0.5 m2)
表3 广告和标牌照明亮度的面积修正
第二十五条 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一) 灯箱广告照明
① 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
②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③ 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二) 投光灯广告照明
①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② 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③ 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④ 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
⑤ 投光灯支架长度应不大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倍; 投光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得高出或(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 30°。
(三) 霓虹灯广告照明
①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试行)(NDT105-1998)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05)的规定。
②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③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④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30A。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第二十六条 广告用电安全规定
(一) 广告用电应以低压配电(霓虹灯广告除外),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规定。
(二) 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其灯具的绝缘等级应大于或等于一级.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三) 广告照明电路敷设必须穿入阻燃的PPR管安装, PPR管应尽量走电井或隐蔽安装,不准拉飞线。
(四) 设置位置较高的钢结构广告应同时安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与保养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日常维护与保养要求
(一) 对户外广告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二) 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维护。
(三) 对钢结构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四) 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维护一次,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现象。
(五) 户外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六) 对电脑喷绘形式的户外广告,应每6个月清理维护一次,确保喷绘画面完好整洁。
(七)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公交候车亭等设施上灯箱广告应每周清理一次,确保灯箱广告牌面完好整洁;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理一次。
(八) 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户外广告,应于一周内维修翻新。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特殊期间的维护与保养要求
(一) 遇台风、汛期、暴雨,应对户外广告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对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加固处理,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二) 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尤其是面板的螺钉(包括铆钉)、材料的风化、锈蚀程度;薄膜结构的广告画面,应对其牢固度、风化、老化程度进行检修和加固,钢绳的绑扎应牢固可靠。
(三) 在大风雷雨季节和梅雨季节,应检查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四) 遇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需要,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该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审批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建设核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十条 载体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三十一条 载体使用权的转让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设置申请
(一) 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先征求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① 载体使用权证明;
② 载体位置关系图;
③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④ 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⑤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设置审批
审批部门应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定通知书,户外广告设施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重新申请。
第三十四条 设置期限及要求
一般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立柱广告不得超过5年,电子显示牌(屏)原则上不超过6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者应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违章户外广告和招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者应于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设施。
第三十五条 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所有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通过后具有唯一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在广告和招牌底部或立柱显眼的位置,以红色喷漆注明该广告的许可证编号及设置年限。
第三十八条 发布登记
申请人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保护和拆除补偿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必须拆除的,撤回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者应当服从。对于已到期的不予补偿,尚未到期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清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17日起施行的《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