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清远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经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清远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称规划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验收,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的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经清远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遵照本办法执行。
经市规划局审批的临时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和户外广告设置中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清远市下辖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清远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组织自检后,持以下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一)《清远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施工单位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竣工图纸;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市规划局窗口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内容。
第八条 市规划局经审核施工图和组织现场勘查,对照本办法的规划验收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的规划验收标准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等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应认定其不合格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二章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第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居委会、各种管线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单体项目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居委会、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六)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小区项目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小区项目有多幢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的,可以分期或分栋申请规划验收,分期或分栋规划验收标准: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二)已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竣工;
(三)建成区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四)已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五)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对于小区项目最后一期或一栋建筑进行验收时,应同时对整个小区进行整体验收,整体验收时,小区建设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各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总量,应该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总量相符,整体验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单体项目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同一幢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一般应当在该幢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验收;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重大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分期验收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小区项目分期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
(二)1000—
(三)5000—
(四)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应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
(二)20—
(三)
各层层高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规划层高的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三章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验收内容
(一)管线工程:
1、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坐标、标高;
2、管线规格及数量;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4、雨水和污水排水方向;
5、管线综合布置断面;
6、上下级管线的衔接关系;
7、其他相关内容。
(二)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
1、平面位置;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工程规模;
4、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5、附属设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标准
(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审核意见书的内容;
(二)施工过程中的规划修改设计经过市规划局的批准同意;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涉及有关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办法中有关建筑工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