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已于2012年4月12日开始实施,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与实际情况有些冲突,根据2012年11月14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清规委〔2012〕10号文),现对《清远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小点关于商业的建筑层高计算规定进行调整:
1.原“a.住宅底部小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300㎡),且商业建筑层数大于等于2层的,首层层高(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原则上不大于5.0米;层高大于5.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当层高超过7.6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
修改为:
“a.小型商业用房(指每间商业铺面直接对道路开设独立出入口且面积不大于300㎡的商业用房,包括各类配套服务用房)首层层高原则上不大于5.4米;层高大于5.4米小于等于6.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6.5米小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当层高超过7.6米时,其计容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7.6米)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小型商业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层高原则上不得大于4.5米”。
2.原“b.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修改为:
“b.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统一管理且商业铺面基本不直接对道路开设独立出入口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除单层大跨度钢结构大型商业用房外,其余的原则上层高不宜超过6.5米,层高大于6.5米小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7.6米小于等于9.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当层高超过9.0米时,其计容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9.0米)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或其它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如影剧院)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市城乡规划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