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市现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第六章第三十条第五小点:“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的室内停车位不得小于总停车位数的70%。室外停车位不得侵占小区绿地,来访停车位按总配建车位的10%设置”与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八章8.0.6.2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不相符,经我局技术委员会商议,决定将我市《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该部分内容修改为:
“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10%,室外停车位不得侵占小区绿地”。
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严格执行,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