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等内容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11-28

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我局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变更、中止、撤销(吊销)规划许可证件的决定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制度第三条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法规监察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四)法规监察科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逾期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

(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或者申请人提出要求,经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

(六)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七)行政复议期间,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八)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局认为其要求合理的,或者我局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停止执行的,法规监察科应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九)申请人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或者法规监察科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属我局有权处理的,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七日内由法规监察科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十)行政复议决定应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一)法规监察科在对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征求相关业务科室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重大复议事项,经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我局印章后生效,法规监察科应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复议文书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十三)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法规监察科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宜。法规监察科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申请书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复议机关,并参加相应的复议活动。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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