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新办法》),针对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问题的关注,现就该《新办法》的几个问题作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15年2月实施以来,对优化提升市规划区城市空间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城市发展对建筑物退让的要求,我局依据相关政策对《试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制定依据
本《新办法》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200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新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建(构)筑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建(构)筑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围墙设置、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和附则。主要就以下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
(一)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相关要求,补充建筑物退让公路的说明,在《新办法》中第四条附表1注释中增加了“1.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2.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二)根据《清远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六大提升工程总体工作方案(清府办〔2013〕48号)要求,对第六章围墙设置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原《试行办法》中关于围墙的内容为“第二十九条 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 米,并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库、水厂、变电站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监狱、看守所、精神病院、收容所、戒毒所等对围墙有强制要求的高度可不受限制。所有围墙均应当进行绿化、美化。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新办法》修订为“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