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供给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14



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报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供给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现就文件起草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保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让各地更方便掌握关于工业用地要素供给方面的政策要求,有必要梳理现阶段国家、省、市关于工业项目的用地要求和实施措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5.《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6号)。

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8号)。

7.《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工信园区〔2020〕83号)。

8.《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大点,主要从严格把控工业项目准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指标保障、实行差异化供应方式、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支持工业项目盘活土地提高利用率、加强工业用地全流程闭合管理等六大内容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保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其中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严格把控工业项目准入。坚持底线思维,守牢安全、环保、效益三条底线,把好产业准入关。各地应成立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小组,严格审查工业项目准入要求,严格筛选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的优质项目,确保把有限的土地资源投入到最优质的工业项目中。其次,须将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环保等指标和要求作为硬性指标纳入项目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实行严格履行监管,对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应建立项目和土地退出机制。

2.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指标保障。(1)落实工业用地空间规划,提出一级、二级工业用地控制线管控要求,明确产业园区布局和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园区精准招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2)建立新增工业用地保障机制,按照“存量缺口+新增量”的模式,框定我市新增工业用地总量规模。原则上所有落地工业项目一律入园,新增工业用地优先向产业园区倾斜。

3.实行差异化供应方式。(1)鼓励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2)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3)大力推进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采取限期整改方式进行处理,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4)探索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把每一块工业用地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要求、单位能耗、单位排放、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基本指标予以明确,带着“标准”出让工业用地。(5)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用途。原则上现状工业用地不得转变为非工业经营性用地。改变工业用途用于非工业经营性用途的,一律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并重新公开供应(“三旧”改造用地除外)。

4.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1)实行差异化地价优惠政策。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各地应按照不高于珠三角和粤北地区同类城市平均地价水平的要求,合理确定出让底价。(2)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3)鼓励降低工业用地取得成本。(4)建立园区工业用地补偿机制。支持各地按规定设立园区工业用地“反哺”基金,将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按有关规定完成政策性计提后,优先用于补偿工业园区建设及配套设施等投入。具备条件的园区根据省赋予的一级财政管理权限,设立独立金库,形成园区“投入-产出-投入”的可持续循环发展机制。

5.支持工业项目盘活土地提高利用率。(1)积极推动“三旧”改造“工改工”。(2)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3)鼓励标准厂房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4)加大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盘活力度。严格按照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落实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利用、预防和监督等工作。充分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采取限期开发、转型升级、鼓励流转、重组共建、土地置换、协议收回、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等措施逐步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5)明确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6)加强园区整治和园区发展质量提升。

6.加强工业用地全流程闭合管理。(1)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2)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参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3)明确工业项目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土地管理和产业发展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承诺书等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应约定,未达到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约定目标的,出让方可终止土地出让合同,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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