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29



一、《实施意见》的制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为我市清理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提供政策依据,我局制订了《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制订依据 

主要依据或参考以下政策文件制订:

1、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部令第6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清府函〔2020〕95号);

5、中山、新会等其他地方政策。

三、《实施意见》的制订过程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工业节约集约和工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清府函〔2020〕95号)、中山、新会等其他地方政策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意见》,为我市清理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提供政策依据。

该《实施意见》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网站征求了公众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研讨会,征求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意见,并提请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且根据合法性审核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由于该《实施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也提交了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

综上所述,该《实施意见》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符合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总共八条:第一条总体要求,主要讲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主要讲低效工业用地的定义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适用情形;第三条低效工业项目用地认定标准,主要讲工业项目的用地认定为低效用地的情形;第四条盘活利用途径及政策措施,主要讲认定为低效工业项目用地的处置方式,包括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企业单位收购整合利用、重组共建、政府主导置换、收购盘活利用等;第五条实施程序,主要讲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核查认定、制订方案、实施盘活等;第六条职责分工,主要讲职责部门的职责分工,主要包括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第七条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制度保障、加强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强化跟踪监督;第八条附则,主要讲附则的一些规定。

五、主要政策亮点

本《实施意见》主要政策亮点有:一是明确低效工业用地的定义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适用情形;二是明确了工业项目的用地认定为低效用地的情形;三是制定多途径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的措施;四是制定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的实施程序;五是明确职责分工和相应保障措施。

(一)明确低效工业用地的定义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适用情形。

本实施意见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投资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使用土地,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和土地产出率、税收等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本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且已开发建设但土地利用率低下,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适用于本实施意见。主要体现在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二)明确了工业项目的用地认定为低效用地的情形。    通过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成片空闲面积、平均税收等标准,对低效工业项目用地认定进行了界定。主要体现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

(三)制定多途径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的措施。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针对低效工业项目的用地制定了多渠道盘活利用措施,包括转型升级、鼓励土地整合开发建设、支持优化建筑功能、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收购整合利用、重组共建、土地置换、协议收回等处置方式,进一步促进低效工业项目用地盘活利用。主要体现在本《实施意见》第四条。

(四)制定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的实施程序。

对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拟定实施程序,明确实施程序步骤,使文件更具操作性、指导性。主要体现在本《实施意见》第五条。

(五)明确职责分工和相应保障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主要体现在本《实施本意见》第六条。《实施意见》第七条明确了制度保障、加强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强化跟踪监督的保障措施。

六、咨询方式

对本《实施意见》有疑问的市民,可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联系。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九楼会议室二;联系电话:0763-3382118;邮箱:qysjx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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