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明确历史遗留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6-04


    

为进一步推动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问题的解决,优化营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历史遗留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

一、制订背景及过程

2014年6月24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原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办法》(清国土资发〔2014〕93号,下称93号文),该文件基本明确了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政策,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尤其对于我市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问题规范了征收标准、简化了办理手续,对我市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种种原因,市区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历史遗留工业用地未在93号文的有效期内(2019年12月31日)完善用地手续。93号文失效后,有部分企业陆续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完善用地手续申请,但因缺乏征收依据难以办理。为此,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市政府要求重新修订93号文,专门针对历史遗留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问题拟定了《关于明确历史遗留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本着尊重历史及有利于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原则提出历史遗留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一是2013年1月1日前,经批准采用缓缴或挂账方式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其原计费标准低于市辖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为标准计收;其原计费标准已高于市辖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按原欠缴金额计收。二是符合当时清远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历史遗留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为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