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多,但存在小型矿山多、装备产能较为落后、资源利用率不高、生态环境破坏修复难度大等诸多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绿色发展相适应的要求越来越高,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清远市新立采矿权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目标是扭转我市矿业开发“小、散、弱”的局面,规范市县两级新立采矿权管理,科学设置采矿权,推动矿业经济规模化集约化和绿色发展。
要求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控、严格新立采矿权设置条件、规范年度出让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三、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2.《矿产资源法》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
9.《关于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1〕92号)
10.《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2020〕8号)
1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 (粤自然资函〔2021〕497 号)
1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1号)
1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16 号)
1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39号)
15.《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17.《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自然资发〔2020〕6号)
18.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主要针对清远市辖区内属市(县)级发证权限的非金属固体矿山,文件执行有效期限为3年,从印发之日后30日起执行。
五、《实施方案》亮点
一是改革出让审批制度;二是全面推行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净矿”出让;三是大力推行“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四是明确采矿权竞得人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五是明确砂石土等新立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
六、咨询方式
对《实施方案》有疑问的市民,可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联系。联系方式:清远市人民二路交通大厦308室。联系电话:0763-3366856,邮箱:
qykg3366856@163.com。
《清远市新立采矿权管理实施方案》正文链接: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zrzyj/zwgk/bmwj/gfxwj/content/post_14644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