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9〕122号)于2019年10月1日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顺利实施,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9〕122号)的基础上,结合立法后评估结论,制定了《清远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报告>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清远市清城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3〕1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适用范围
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县(县级市、自治县)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二十四条,与原《办法》相比较,主要是根据现行的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实际需求对相应的条文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
1.规划条件核实的申报要求。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允许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一同申报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可以对照第七条的所列的配套工程等情况进行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时,现场核实重点检查位置:(1)地下室、架空层、首层、顶层、屋面;(2)垃圾房、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3)停车泊位数、出入口。
3.明确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的合理误差范围以及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范围。
4.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不影响建筑安全、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前提下,建筑单体局部有合理调整、房产测绘成果与规划许可方案基本上相符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属于第十六条的情形之一,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
5.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涉及改变道路红线的市政工程,由于施工误差或实际条件限制造成位置偏移,如总体走向基本一致,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偏移后对周边环境及利害关系人无利益影响的,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