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等政策文件国土相关要点解读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12-29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杨蔚宁

(2018年12月1日)

解读文件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广东工业投资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函〔2018〕286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

文件出台背景

     2017年8月,省政府出台《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实体经济十条”),在降低企业负担、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已累计为企业直接减负近千亿元。为更好地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各项政策更好惠及广大企业,省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聚焦企业发展面临的新痛点、新堵点、新难点、新热点,与时俱进对“实体经济十条”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广东实体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共10个方面、61个政策点,重点围绕基层和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用地保障、用地价格优惠、工业厂房分割登记、项目审批等问题,在加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强化重大产业项目服务、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盘活工业企业物业资产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运输、融资成本等方面提出了一批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更加务实管用的新举措,预计2018-2020年可累计为企业直接降成本超2000亿元。全省各地将在“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更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形成省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强大政策合力,让企业得到更多支持、更大实惠。 

以下主要对国土相关要点进行解读

政策解读

    一、强化工业用地保障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有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我市2018年获283亩预支奖励指标。

   (二)省相关“十三五”规划制造业项目享省重点待遇。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出台的本条政策意味着,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可以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奖励用地指标给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市。2018年,省已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奖励深圳、汕头等制造业发展较好的6市。其中,奖励地市名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

    (四)优先安排重点发展的新产业用地供应。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重点详解】

    ●为助力振兴实体经济和产业强省建设,2018年5月印发了《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明确了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类型、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指标申报和预支程序等。

    ●本次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出台了“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有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其指标奖励程序分两种情况:一是各地引进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并经省市确认于当年完成供地手续的,省将按规定在下一年度安排计划指标时对相关市、县(市)予以全额用地指标奖励;二是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省将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一次计划指标预支申请,确保重大产业项目及时落地。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政策措施

   

    (一)出让底价降低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的出让底价。

    ●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重点发展和保护的产业门类,因此,为促进优先发展产业壮大、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出台了“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政策。

    ●目前,省发改、省自然资源厅正在抓紧修订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 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用地集约”的含义是“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各地可参照执行,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出让底价的具体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

    (二)出让方式:鼓励实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我省鼓励市、县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有效降低企业的初始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此外,为解决原来租赁土地政策关于租赁期限较短、租赁期届满后使用权人不确定等不足,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出台了“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政策;同时,由于具体供地工作是由市、县政府负责的,市、县还应及时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同等条件”的内涵(如出让价款、每亩工业产值、平均税额、环保要求等)以及具体判定和操作方法,保障优先受让政策完全落地。

三、盘活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方式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出台了“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和“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等政策。

    (二)鼓励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为促进我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土地供应,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我省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了“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返还用地计划指标的程序是:

    1.各地市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需确认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容积率已超过2.0;

   2.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3.省自然资源厅在下一年度安排各地市计划指标时予以返还。

    (三)允许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分割登记和转让。为支持工业企业打通产业链上下游,降低中小微企业使用厂房的成本,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出台了“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以及“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等政策。同时,为防止利用分割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和高标准厂房转变为工业房地产进行炒作,将“层”设定为分割的最小单元,即不允许按“套、间”进行分割。

    (四)加大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力度。为有效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各地要加大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力度,严厉打击圈地、囤地、炒地以及圈而不建、圈多减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盘活力度,鼓励对边角地、夹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业用地整合利用。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时,应将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指标和要求列入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强化合同约束作用,避免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

四、推动“放管服”改革

    为切实降低企业办理用地手续的时间成本,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自2018年1月8日起,我市承接了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等行政审批职权委托(下放)。通过减少省级层面的审核和审批环节,有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30%以上。

   五、其他相关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根据粤府〔2009〕78号文、粤府〔2016〕96号文、粤国土资规〔2018〕3号文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根据《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允许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三)允许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由于规划建筑退线,围墙线与道路红线往往不一致,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意味着可以将围墙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土地面积从出让面积中扣减出来,由于工业用地按出让面积收取地价,客观上起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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