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领导解读政策】《清远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12问答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8-05

林英营

2019年7月30日)

 

一问:《实施细则》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做好我市“三旧”改造工作,2010年6月以来,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陆续下发了《印发<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40号)、《印发<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清府办〔2010〕41号)、《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1〕57号)等“三旧”改造政策文件,其中,《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1〕57号)文件试行期已满,省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需出台新的政策文件继续规范和推动“三旧”改造工作。2015年初,市“三旧”办牵头着手启动《清远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拟订工作。

    问:《实施细则》制定过程是怎么样的过程?

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化转型升级。2017年,我局在《清远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审议稿)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政策文件,参考借鉴了广州、湛江、中山等市的做法,结合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其他地区的“三旧”改造政策,重新修改完善制订形成《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属于规范性文件,按相关规定程序,已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通过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市领导主持召开研讨会,征求市自然资源局法制科室意见,并提请了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且根据合法性审查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由于该《实施细则》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也提交了局班子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颁布实施

 

三问:《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总共1131,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含第一条至二条,主要讲“三旧”改造的总则规定,包含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二章标图建库,含第三条至四条,主要讲“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标准及调整;

第三章“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与审批,含第五条至六条,主要讲“三旧”改造专项的编制与审批、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章“三旧”改造模式,含第七条至九条,主要讲“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开发模式;

第五章“三旧”改造方案编制和项目审批,含第十条至十四条,主要讲“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编制主体及基本内容、规划论证、“三旧”改造方案和项目审批;

第六章“三旧”用地审批,含第十五条,主要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报批方式;

第七章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及纠纷处理,含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主要讲征收工作的监管、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征收纠纷处理;

第八章土地出让,含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主要讲土地出让方式、公益用地移交;

第九章鼓励措施,含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主要讲公建配套项目鼓励措施、土地出让金鼓励措施、分割核发不动产权证、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章政府监管制度,含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主要讲“三旧”项目监管协议制度、资金监管制度、退出机制;

第十一章附则,含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主要讲附则的一些规定。

 

四问:“三旧”改造范围包括哪些?

答:“三旧”改造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下列建设用地都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因城市规划调整需“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2.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5.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6.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可以实施改造的其他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用地。

 

五问:“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哪些?

答:“三旧”改造按不同情况,以不同的方式确定改造主体:

旧城镇改造,旧城镇原则上实行成片连片改造,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由该单一主体申请实施改造。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旧城镇改造项目在实际中存在诸多的权属人、土地权属归宗较难的,原则上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旧村庄改造,可选择自行改造、引入市场主体合作改造或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等模式进行改造。    

旧厂房改造,符合相关规划,原土地权利人可自行实施改造或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六问:旧村庄改造是否须经村民及国有土地权利人同意?

答:涉及旧村庄改造的,须经相关权利人表决同意。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对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按规定进行表决。具体应当达到以下条件:(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施旧村庄改造;(2)如改造项目内存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也应当取得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同意。

 

七问:“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

答: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八问:由政府组织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原权利人有什么鼓励政策

答:“三旧”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并可采取物业返还等其他方式兑现补偿。

 

九问:“三旧”改造项目如何补缴地价?

答:1.旧城镇由单一主体实施改造项目,通过公开方式选取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的20%收取。

2.旧城镇由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土地使用人)的,土地出让金起始价按不低于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的20%确定。

3.自行改造(包括合作改造)旧村庄项目,通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格的20%收取。

4.旧村庄由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土地使用人)的,土地出让金起始价按不低于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的20%确定。

5.自行改造旧厂房项目,属于“工改工”类型的,完善土地征收等有关用地手续后,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市场价格的40%收取。对于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只提高容积率、提高利用率的,不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6.有合法出让手续自行改造旧厂房项目,涉及土地改变用途的,通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评估市场价的差价收取。

7.有合法划拨手续自行改造旧厂房项目,涉及土地改变用途的,通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和原用途评估划拨权益价。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评估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

8.无合法用地手续自行改造旧厂房项目,涉及土地改变用途的,完善有关用地手续后,通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和原用途评估划拨权益价。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评估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

 

十问:旧村庄改造成本包含哪些?

答:旧村庄改造成本包含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复建费用、其他费用、拆迁奖励、不可预见费、补缴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十一问:如何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监管?

答:“三旧”改造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管。“三旧”项目应当在改造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区政府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具体监管措施由区政府制定后报市“三旧”办备案。重点监管实施改造进度、改造方案、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落实改造范围内配套建设义务、补偿安置义务等方面。

“旧城镇”、“旧村庄”项目改造主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由改造主体到项目约定的银行设立改造专项资金监管账户,足额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由改造主体、“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三者共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也可以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由改造主体向“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供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监管。

 

十二问:“三旧”改造项目有何退出机制

:“三旧”项目原则上不得转让(包括股权转让)。如果“三旧”项目在完成拆迁补偿以及安置等事项,由改造主体提出申请,经过镇(街道)确认,区政府审定,并上报市“三旧”办备案后,则允许项目转让。在批复规定期限内,没有实施拆迁和动工改造的项目,可申请退出,经区政府审核,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退出。并可向区政府申请退回项目监管资金(不计利息)。

列入“三旧”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2年内有效,2年内未实施的,取消该项目。“三旧”改造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复并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项目改造主体1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或提出延期申请动工建设未获批准的项目,区政府发函催促,仍然不按规定落实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三旧”项目改造主体资格。被取消“三旧”项目改造主体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参与我市市辖区的“三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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