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佛冈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0-21

                               粤府土审(19)〔2020〕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佛冈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请示》(清自然资管制报〔2020〕70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佛冈县汤塘镇联和经济联合社、汤塘镇联和村鱼头经济合作社,龙山镇湴镇村占果第一、第四、湴镇大厂经济合作,龙山镇官路唇谭一、谭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227公顷〔园地0.4329公顷、林地0.134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593公顷〕,未利用地2.1807公顷,以上合计3.4077公顷集体土地属于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水头镇项目区建新区用地,已按规定与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整体审批并完城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同意上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佛冈县汤塘镇联和经济联合社、汤塘镇联和村鱼头经济合作,龙山镇湴镇村占果第一、第四、湴镇大厂经济合作,龙山镇官路唇谭一、谭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合计3.4077公顷集体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佛冈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佛冈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佛冈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佛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佛冈县林业主管部门完善相关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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