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集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11-21

清远建用字〔2022〕16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经你县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集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请示》(山自然资〔2022〕28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县将吉田镇石溪村石古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620公顷(耕地0.0492公顷、林地0.00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6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062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吉田镇石溪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111055470),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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