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清远市燕湖新城排涝工程(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清自然资管制(临用)〔2023〕4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7-12

 

  清自然资管制(临用)〔2023〕4号


  清远市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报来《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沙湖村黄宅、沙湖、新村经济合作社、沙湖经济联合社内土地总面积1.8115公顷,其中农用地1.4779公顷(耕地0.7171公顷,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3209公顷、未利用地0.0127公顷,同时使用清城区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0.5517公顷,其中农用地0.0157公顷(耕地0.0154公顷,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5149公顷、未利用地0.0211公顷,合计土地面积2.3632公顷,作为清远市燕湖新城排涝工程(一期)新建大燕湖电排站用于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运输便道的临时用地。

  二、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你单位为土地复垦的责任单位,按复垦方案的约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逾期不实施的,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代为组织复垦,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扣除,并不再批准你单位申请的临时用地。

  三、强化耕地保护。临时用地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间,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科学实施土地复垦,确保安全生产,改善生态环境。

  五、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转让、出租和抵押,严禁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自行腾退并拆除临时设施。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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