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管制(临用)〔2025〕1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平塘经济联合社、平塘村坑三、坑四、坑五经济合作社内土地总面积1.1981公顷,其中农用地0.9822公顷(耕地0.1344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作为清远市社会发展中心项目生活用房、施工便道和材料堆场的临时用地。
二、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你单位为土地复垦的责任单位,按复垦方案的约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逾期不实施的,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代为组织复垦,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中扣除,并不再批准你单位申请的临时用地。
三、强化耕地保护。临时用地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间,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科学实施土地复垦,确保安全生产,改善生态环境。
五、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转让、出租和抵押,严禁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自行腾退并拆除临时设施。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