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用字〔2018〕7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经你县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山国土环〔2017〕191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县小三江镇登阳村天南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829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8297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小三江镇登阳村天南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未利用地0.1836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0133公顷)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