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阳山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21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的发展步伐,阳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阳山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为做好该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阳山县小江镇罗汉村大墩脚经济合作社(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阳山县小江镇罗汉村大墩脚经济合作社1.8公顷(折合27亩,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土地现状地类:林地、未利用地(具体以实际调查为准)。

  五、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及阳山县相关规定执行,小江镇林地为25.323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为22.02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6号)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等措施安置。该批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阳山县小江镇罗汉村大墩脚经济合作社留用地为0.18公顷,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其中,社保安置参照《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和《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65号)文件执行。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当地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标准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九、小江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海玲,7355338。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6号).wps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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