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英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英府〔2021〕60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4-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英德市2020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依法上报审批,其中涉及的共13.9728公顷集体土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21318日以粤府土审192021107批复。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英德市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英德市连江口镇连樟村周洞经济合作社、上楼经济合作社、丘冲经济合作社、马下经济合作社、大伙岭经济合作社、坳背经济合作社、下楼经济合作社、塘旺经济合作社、田心经济合作社、邓屋经济合作社、连樟村下楼与东坑与周洞与上排与根竹坪与西坑与田心与上楼与马下与甜塘经济合作社共有、连樟村马下与甜塘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英德市连江口镇连樟村周洞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1134公顷,均为林地;上楼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2.8936公顷,其中耕地2.3572公顷,林地0.1107公顷,其他农用地0.4175公顷,建设用地0.0082公顷;丘冲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4032公顷,其中耕地0.3174公顷,林地0.00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7公顷,建设用地0.0237公顷;马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2908公顷,其中耕地0.1160公顷,林地0.15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7公顷;大伙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6973公顷,均为园地;坳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1991公顷,其中耕地0.0922公顷,林地0.02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9公顷;下楼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2.2435公顷,其中耕地1.2401公顷,林地0.6308公顷,其他农用地0.2497公顷,建设用地0.1229公顷;塘旺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2.5622公顷,其中耕地1.0690公顷,林地1.1648公顷,其他农用地0.2579公顷,未利用地0.0705公顷;田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1.2359公顷,均为林地;邓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6523公顷,均为园地;连樟村下楼与东坑与周洞与上排与根竹坪与西坑与田心与上楼与马下与甜塘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9431公顷,均为林地;连樟村马下与甜塘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1.7384公顷,其中耕地0.3086公顷,林地0.4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9539公顷,建设用地0.0120公顷,未利用地0.0093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耕地

5.5005

61.0500

林地

4.8368

28.0830

园地

1.3496

47.0085

其他农用地

2.0393

57.7500

建设用地

0.1668

61.0500

未利用地

0.0798

24.4200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7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818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被征用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

  (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等文件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127.5万元/公顷。

  (三)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连江口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92021107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

  连江口镇政府,何乃谦,联系电话:07632890300

  八、其他事项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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