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征收预公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吉田镇高莲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5.4公顷(折合81亩,具体以征地实测红线为准)。

五、实施单位:征收工作委托吉田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正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正。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10.0000

7.7000

10.3700

7.7000

3.0900

10.0000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留用地安置、物业安置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集体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公告期限: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14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jpg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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