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征收预公告

来源:连山县府办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7-2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永和镇巾子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清远连山大散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539公顷(其中,升压站面积0.48公顷,具体以征地实测红线为准)。

五、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征收工作委托永和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正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正。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永和镇

3.87

2.9799

1.7802

4.0248

2.9799

1.548

3.87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公告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10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范围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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