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机关、文号和时间
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2023年6月21日,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3〕39号}。
二、征收用途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阳山县杜步镇湟川经济联合社;阳山县江英镇大桥村朝三经济合作社;阳山县江英镇大桥村朝一、朝二、朝三经济合作社;阳山县江英镇大桥村朝一经济合作社;阳山县黎埠镇鲁塘村前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
被征地单位:阳山县杜步镇湟川经济联合社0.6165公顷,其中耕地0.0737公顷、林地0.47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1公顷;阳山县江英镇大桥村朝三经济合作社0.0139公顷,其中耕地0.0111公顷、林地0.00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阳山县江英镇大桥村朝一、朝二、朝三经济合作社0.1797公顷,其中林地0.1797公顷;阳山县江英镇大桥村朝一经济合作社0.6745公顷,其中耕地0.5301公顷、林地0.10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3公顷;阳山县黎埠镇鲁塘村前锋经济合作社0.7047公顷,其中耕地0.2075公顷、园地0.43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结合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阳山县杜步镇自然资源所、阳山县江英镇自然资源所、阳山县黎埠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杜步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黄旭文,联系电话:3102861;江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李家华,联系电话:3102979;黎埠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冯海锋,联系电话:7321032。
七、其他事项
(一)县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8月18日发布了《阳山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阳府〔2022〕25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就粤府土审(19)〔2023〕3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3〕39号}.pdf
2.阳山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2022年影像图(局部)黎埠升压站.jpg
阳山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2022年影像图(局部)江英升压站.jpg
阳山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2022年影像图(局部)杜步升压站.jpg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