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征收预公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0-1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吉田镇石溪村、太保镇保城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0.3368公顷(折合5.0520亩,具体以征地实测红线为准)。

五、实施单位:征收工作委托吉田镇人民政府、太保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正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正。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留用地安置、物业安置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集体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公告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地范围图.pdf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