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落实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永和镇永联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9583公顷,折合14.3745亩(以实测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文件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并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方案无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和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63-88103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以村委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在收集全部申请后,将向县人民政府提请组织听证,听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公告期限: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2日。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