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6-18

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因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的需要,拟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4.9266公顷。地块经批准后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依规划安排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和《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集体土地的现状调查情况,特制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如下:

一、征地涉及权属及补偿标准

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规定进行补偿:小三江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林地26.703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44.6985万元/公顷。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社会保险安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等文件规定,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予以购买养老保险。

(三)留用地安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面积0.4927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补偿款在征地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一并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

(四)宅基地安置

涉及宅基地的,将按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安置或补偿。

三、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四、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方案无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以村委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人民政府在收集全部申请后,将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组织听证,听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小三江镇联系人:黄家坚,联系电话:13076663458)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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