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小三江镇登阳村、高明村、三联村、田心村、中和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征地总面积43.3118公顷(折649.677亩),其中小三江镇登阳村付脚经济合作社2.2016公顷(折合33.0240亩),高崀经济合作社0.2682公顷(折合4.0230亩),江脚经济合作社0.6427公顷(折合9.6405亩),那贺经济合作社0.1769公顷(折合2.6535亩),王连第一经济合作社0.7468公顷(折合11.2020亩),新城经济合作社0.0521公顷(折合0.7815亩),新庆经济合作社0.0133公顷(折合0.1995亩),拥希第一经济合作社0.7594公顷(折合11.3910亩),登阳经济联合社1.1954公顷(折合17.9310亩);高明村爱竹经济合作社1.5094公顷(折合22.6410亩),白石脚经济合作社0.1432公顷(折合2.1480亩),大塘经济合作社2.0710公顷(折合31.0650亩),麦塘经济合作社3.8317公顷(折合57.4755亩),高明经济联合社21.7409公顷(折合326.1135亩);三联村宋兴经济合作社0.0403公顷(折合0.6045亩),新屋经济合作社0.0111公顷(折合0.1665亩),新寨经济合作社0.9571公顷(折合14.3565亩);田心村班角经济合作社2.4894公顷(折合37.3410亩),罗屋经济合作社1.7811公顷(折合26.7165亩),田心经济联合社0.0034公顷(折合0.0510亩);中和村班局经济合作社0.6114公顷(折合9.1710亩),共晨经济合作社1.8630公顷(折合27.9450亩),中和经济联合社0.2024公顷(折合3.0360亩)。具体以征地实测红线为准。
五、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征收工作委托小三江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正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正。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九、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公告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4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