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府告〔2024〕16号
土地征收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禾洞镇禾联村、小三江镇田心村、福堂镇新联村、永和镇永联村、太保镇保城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0.5451公顷(折合8.1765亩,具体以征地实测红线为准)。
五、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征收工作委托小三江镇、福堂镇、永和镇、太保镇、禾洞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正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正。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4〕13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24〕9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九、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公告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拟征收范围(地块一)
2.拟征收范围(地块二)
3.拟征收范围(地块三)
4.拟征收范围(地块四)
5.拟征收范围(地块五)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