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发〔2016〕109号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现将2016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该《标准》自9月26日起实施,凡在9月26日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以盖章日期为准),务必在10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用地报批材料上报我局审核,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执行,逾期未报或不能在10月26日前完成补件上报省厅的按本《标准》办理。
二、凡在9月26日后开始建设用地报批组卷工作的,征地补偿一律按《标准》执行,否则不予受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pdf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