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征收预公告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1-2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吉田镇旺南村(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8706公顷,折合13.059亩(以实测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文件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吉田镇

4.17

3.2109

1.9182

4.3368

3.2109

1.668

4.17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公告期限:20211122日至2021年122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范围图(吉田镇旺南).jpg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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