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阳山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8-18

阳山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杜步镇湟川村湟川经济联合社,江英镇大桥村朝三经济合作社,江英镇大桥村朝一、朝二、朝三经济合作社,江英镇大桥村朝一经济合作社,黎埠镇鲁塘村前锋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杜步镇湟川村湟川经济联合社0.6450公顷(折合9.6750亩),江英镇大桥村朝三经济合作社0.0139公顷(折合0.2085亩),江英镇大桥村朝一、朝二、朝三经济合作社0.1797公顷(折合2.6955亩),江英镇大桥村朝一经济合作社0.6745公顷(折合10.1175亩),黎埠镇鲁塘村前锋经济合作社0.7047公顷(折合10.5705亩)。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证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证。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七、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八、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日期为8月19日至9月1日(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阳山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影像图.pdf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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