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66号,详见附件1)。
(三)批准时间:2024年11月20日。
(四)批准用途: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地涉及小三江镇田心村郑屋经济合作社、田心村良信经济合作社、田心村雷冲经济合作社、三才村马头山经济合作社,总面积4.9266公顷,其中:农用地4.9266公顷(林地4.2240公顷、其他农用地0.7026公顷)。征收土地的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详见附件2)。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
(三)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取,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6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