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英德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依法上报审批,其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共0.4660公顷,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1月5日以粤府土审(19)〔2024〕8号文批复。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公用设施用地用途。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项目用地征收英德市英红镇水头村虎石朱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英德市英红镇水头村虎石朱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660公顷,其中农用地为0.3885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775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8〕18号)标准执行。
六、被征用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
(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68万元/公顷。
(三)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
七、实施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请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英红镇政府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并将土地交付英红镇政府。
八、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9)〔2024〕8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