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现代农业种业基地(第一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吉田镇沙田村井头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研用地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拟征收吉田镇沙田村井头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所有土地0.0643公顷、拟征收吉田镇沙田村井头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47公顷、拟征收吉田镇沙田村井头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366公顷,共0.1156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24〕9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24〕9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25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25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政府(联系人:虞峻银;电话:1587635671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2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7室(联系人:唐静;电话:0763-8718321;邮编:5132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