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发〔2017〕145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会议纪要》(2017年第11号),现就高新分局职能和工作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下放实施的行政职能
此次下放土地管理行政职能30项(具体见附表)。其中土地利用29项,执法监察 1 项,办事流程由市局相关科室会同高新分局共同制定。
二、管辖范围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清远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清发〔2012〕12号),高新分局的管辖范围暂定97平方公里,高新分局提供经管委会盖章确认的工作界线报市局备案后,按确认的工作界线开展。市政府有明确界定的,按其界定范围。
三、责任划分
市局收回“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专用章(1),将“清远市国土资源局(1)”公章授予高新分局,履行其管辖范围内的市局下放事项 。对下放事项,市局依法承担实施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市局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机关追责。高新分局超越下放权限范围或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局“三定方案”和《关于清远经济开发区分局管理业务范围调整的通知》(清国土资〔2012〕105)号)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高新分局承担。
四、其他事项
取消市局与开发区管委、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15年1月1日和2013年9月9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书。高新分局除履行下放的行政职能外,应积极配合市局相关科室、清城分局做好国土资源相关工作。
附件:2.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下放高新区分局实施职权清单.xls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