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评议对象
中心协调督查科对进驻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与服务业务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进驻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为本制度的评议对象(每月出勤不足10天的,不参加季度考评和评优,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其年度考核由派驻单位负责)。
第二条 评议内容
(一)中心对窗口的评议从政务公开、办事规范、工作纪律、优质服务、窗口建设等多方面进行(具体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季度评议量化评分细则)。窗口工作人员的表现纳入该窗口统一进行评议,不另设评议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中心通过巡查、督办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窗口日常管理记录作为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评议的重要依据。
(三)中心设置评价器和群众评议箱,收集群众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作为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评议组织
评议工作由中心组织进行。成立“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考核评议小组),中心主任为组长,中心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中心协调督查科正、副科长及窗口组长为成员。考核评议小组窗口组长成员每季度轮换一次,每次八人。窗口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协调督查科负责。
第四条 季度评议
(一)每季度初,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季度评议量化评分细则》,结合中心的日常督查和群众反映,对各窗口上一个季度的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评分。
(二)每季度初,中心管理层(主任、分管副主任、协调督查科正、副科长)对窗口的评议采用无记名表格形式打分,每票一分(按本楼层窗口单位数的40%打分)。
(三)窗口季度考核评议得分在前9名的窗口为“模范窗口”,“优秀窗口工作人员”采取窗口推荐中心核准方式产生,每季度评选18名,按窗口季度考核评议得分由高至低分配名额,实际在岗窗口工作人员8人以下(含8人)推荐1名“优秀窗口工作人员”,8人以上推荐2名,最后一名出现分数相同的由考核小组投票决定。窗口季度考核评议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窗口。
(四)中心将每季度窗口评议结果通报至各窗口及各窗口的派驻单位。
第五条 年度评议与考核
(一)每年度末,中心组织考核评议小组成员,根据季度考核评议结论,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一年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议,得出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议结论,各派出单位不再对有关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中心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论及时反馈给各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窗口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同时抄送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
(二)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议结论以季度考核评议结果为主要依据,四个季度均为“模范窗口”的优先成为本年度的“模范窗口”,剩下的名额由四个季度的总分相加再加上年终加分项得出窗口的总分数,按窗口年度总得分由高至低依次产生9个“模范窗口”。中心按窗口总人数15%的名额确定优秀窗口工作人员名额,报中心审核确定。
(三)中心对年度考核评议评定为“模范窗口”和“优秀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年度考核评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驻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派其进驻中心工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窗口,进驻单位必须对窗口进行整改和人员调整,并将整改意见和结果报中心备案。
(四)考核评议对象对年度考核评议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考核评议小组申请复核,中心考核评议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考核评议对象。
第六条 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季度评议量化评分细则作为本制度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