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10-11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领域政府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行政服务中心草拟了《清远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时间:20171012日至20171111日。

公告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我中心。来信、来函请寄:清远市人民二路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政务督查科,邮编:511515,电子邮箱:zwdck3379896@126.com,联系和传真号码:3379896,联系人:谢迪生。

附件:清远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清远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领域政府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实施办法。联合验收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涉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人防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按照“联合勘验、充分授权、各司其职、结论明确、限时办结”的原则运作,把原来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各自开展的验收工作统筹办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办理、统一监管。

第四条设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窗口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负责接受验收申请、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放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打破部门界限,集中职能,充分授权

(一)集中职能。将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组织的验收工作,由综合窗口统一组织实施,对竣工验收项目开展联合勘验工作,提高验收效率。

(二)充分授权。各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职能的部门必须确保有审批专用章用于验收审批,或使用套印方式制发审批文件,由各验收职能部门办理人员按工作需要使用。各验收职能部门的办理人员必须是业务骨干,可代表本单位全权办理联合验收过程中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联合勘察,统一送达。建设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综合窗口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并组织相关验收单位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经验收部门审核确定为重大项目和复杂项目的工程,综合窗口可根据工程性质另行统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法律文书,并在《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上盖章确认,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二)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综合窗口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管,各验收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实施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联合验收过程的审批结果、勘验意见和出具的法律文书负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综合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要求建成竣工。

(二)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五)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包括总计算容积率面积、总建筑面积、分层建筑面积、分层计容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基底面积、停车数量面积等测绘数据和测绘图纸资料)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七)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八)已正式通水、通电。

(九)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第八条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受理范围,并按照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各相关验收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联合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及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项目相关信息、申请材料电子版录入及上传至系统;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需要补的,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按照《材料补齐通知书》的要求材料进行补齐,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验收部门提交齐的材料。验收部门收到补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建设单位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建设单位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验收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正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资料审查。各验收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并出具《验收通知书》(经验收部门认定为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项目有2个以上(含2个)的专项验收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凭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通知书》到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三)现场勘验。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综合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及相关验收部门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地点及人员,由综合窗口组织各相关部门的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到场配合现场勘察验收工作。各相关验收人员按职责规定分别开展各单项验收,现场勘察完成后,验收人员在《现场勘验意见书》上填写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

(四)出具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综合窗口制作《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并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在现场勘验后,应根据相关法规当场在《现场勘验意见书》(建设单位、验收部门、综合窗口各一份)上填写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不能当场得出验收结论的,可先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窗口出具单项验收明确结论,同时在《现场勘验意见书》上补填验收结论,综合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有2个以上(含2个)的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仅有1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整改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向验收部门提出复验申请,验收部门完成现场复验后,将《复验意见书》报综合窗口备案。

第十一条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应先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再向住建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若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建工程、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施的,其中土建工程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落实“三同时”情况检查意见;生产设备及配套的治理防护设施待达到验收条件后,由环保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意见抄送综合窗口备案。

第十三条参加现场验收的相关单位应指派工作人员准时参加验收,不得无故缺席,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缺席单位承担。因特殊情况确需改期的,应在约定验收时间前一天报综合窗口批准,并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做好各项验收工作。综合窗口对验收工作全程督查督办,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出现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纪检及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变更审批流程。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和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前置条件的,由相关单位报综合窗口审查后公布。

第三章附则

第十本实施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解释。

第十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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