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

户政高频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清远市公安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2-21

  一、出生登记

  (一)国(境)内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 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② 父母双方或一方的《结婚证》。

  ③ 《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情形:

  ①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② 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③ 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④  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⑤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⑥ 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供学生证。

  ⑦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与选取其他姓氏相关的证明。

  ⑧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⑨ 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卫健部门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其他佐证材料(如产检记录、疫苗接种证等)。公安机关在调查其没有境外身份及其他户口的情况下,办理出生登记。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2.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为省内户籍人员,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省内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需审核材料

  ① 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

  ② 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③ 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④ 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① 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

  ② 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④  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⑤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⑦ 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复核——清远市公安局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区公安局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特别说明: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时间不纳入户政部门业务办理工作时限。

  3.国外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需审核材料

  ① 父母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 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③ 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④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⑤ 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⑥ 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其他情形

  ① 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②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③ 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

  ④ 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⑤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 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⑦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二、死亡登记

  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户口

  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死亡,其亲属、户主、抚养人或知情人可为其申报死亡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需审核材料

  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② 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 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① 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死亡地区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中国驻该国领使馆出具的死亡的认证书。

  ② 在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看管场所内死亡的,若无法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提交相关公函。

  死者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2.经调查核实死亡注销户口

  办理条件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人口调查或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并核实已经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可以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者的户口注销手续,或者按照必要程序依法注销。

  需审核材料

  ① 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

  ② 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 申报人对死者作出的死亡情况说明。

  ④ 公安机关调查报告。

  其他情形:

  ①死者无任何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或经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者的户口注销手续,户主、亲属、抚养人、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可以经法定公告程序予以注销。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公告注销的,由经办民警写明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否收缴。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7个工作日内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姓名变更

  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公民的姓名用字须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如未成年人已满八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确认。 

  需审核材料

  ① 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 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其他情形:

  ①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②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③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离婚随继父(母)姓氏的,生父母及继父(母)三方均同意变更,还需审核生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和继父(母)的《结婚证》。现场签名确认后受理。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7个工作日内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性别变更更正

  办理条件

  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需审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其他情形:

  ①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② 在国外做变更手术的,提交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复核——清远市公安局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区公安局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出生日期更正

  办理条件

  因历史登记错误,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指出并申请更正。

  需审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等)。

  其他情形:

  ① 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由干部所在的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② 申请人为军人的,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局、公安部等部门的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办理。

  ③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以及双方签名确认。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复核——清远市公安局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区公安局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变更更正民族

  办理条件

  已落常住户口的公民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

  审核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同意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抄送)。

  其他情形:

  申请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10个工作日内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七、收养登记

  1.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弃婴

  办理条件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可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手续完备的《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③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④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2.救助站收留流浪乞讨人员

  办理条件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手续完备的《救助管理站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呈批表》。

  ③救助站集体户口簿。

  ④救助站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及时限

  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复核——清远市公安局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区公安局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3.持事实收养公证书入户

  办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

  需审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 事实收养公证书。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复核——清远市公安局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区公安局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八、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加入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办理条件

  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在我省定居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③ 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④ 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2.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办理条件

  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需审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③ 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④复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 证。(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九、国(境)内定居登记户口

  1.港澳居民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办理条件

  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居民在省内定居的。

  需审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其他情形:

  ① 属立户的,核验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② 属投靠亲友入户的,核验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2.台湾居民在大陆定居登记户口

  办理条件

  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居民,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材料

  ① 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 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③ 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④相关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① 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② 原内地居民出境定居后又返回的,核验原籍户口。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3.华侨回国定居登记户口

  办理条件

  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华侨,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已密封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③ 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④ 相关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①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②原内地居民出境定居后又返回的,核验原籍户口。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十、收养小孩入户

  办理条件

  公民按法律规定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已登记户口的小孩,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可申请将被收养小孩的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户。

  需审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 《收养登记证》。

  ④ 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十一、随军家属入户

  办理条件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军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需审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 军人所在部队出具的家属随军批准文件,现役军人身份证证明。

  ③ 随军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④ 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或单位《集体户口簿》复印件。

  其他情形:

  ① 有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 无自有房产的,提交部队意见或证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十二、退出现役(转业、退伍)恢复户口

  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③退伍证(离退休的,提供军人离退休证)。

  ④《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 回原籍的,提交原籍《居民户口簿》。

  ② 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③ 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④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⑤ 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提交的材料有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十三、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回原籍农村

  办理条件

  从乡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届和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实际在乡村居住的,可迁回原籍。

  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②申请人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居民身份证》。

  ③原户口所在地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④派出所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在拟迁入地实际居住生活,提供询问笔录(含村委干部、邻居、近亲属等知情人)和调查综合材料。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十四、城镇居民申请迁回原籍农村入户

  办理条件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可将城镇户口迁移至乡村。

  退休人员或原单位按规定购买社保年限期满可以享受社保退休金的人员不得办理户口从城镇迁往农村。

  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②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随迁子女未满十六周岁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③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簿已显示关系的除外)。

  ④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户籍地、迁入地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并提交申请人迁入地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⑤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提交近3年的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缴费明细。

  ⑥申请人提交本人在迁入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内股权及成员证,若申请人无上述三种证件之一的,可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①提交申请人与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②提交由迁入地村集体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和迁入地村集体《成员大会表决记录表》;

  ③派出所须实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的迁入地址是否建有符合居住生活条件的房屋、申请人是否在该地址上的房屋实际居住及是否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询问笔录(含村委干部、邻居、近亲属等知情人)和调查综合材料。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十五、亲属投靠户口 

  (一)、夫妻投靠户口

  办理条件

  (1)农村迁往城镇、乡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结婚,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随时办理迁移手续。

  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报告。

  ②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随迁子女未满十六周岁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关系证明。

  (2)夫妻一方户口在乡村,另一方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的,可申请将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到乡村。

  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②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随迁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随迁子女未满十六周岁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关系证明。

  ④申请人提交近3年的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缴费明细。

  ⑤派出所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在拟迁入地实际居住生活,提供询问笔录(含村委干部、邻居、近亲属等知情人)和调查综合材料。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子女投靠父、母户口

  办理条件

  (1)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子女(非正常途径入户的除外)和农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及农村迁往城镇的子女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成年子女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子女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关系证明。

  ④成年子女须在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内〔同一县(市、区)〕无属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户地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属已婚的,同时提交其入户地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2)城镇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居住在农村的父母入户。

  未成年子女需审核材料

  ①监护人的书面报告。

  ②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③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关系公证等材料之一。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

  办理条件

  (1)与子女分居两地农村村民之间的父(母)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2)与子女分居两地城镇居民之间、农村迁往城镇之间的父(母)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投靠人户内直系亲属可随迁)。

  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请人和被投靠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亲子鉴定书》、公安派出所或单位出具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权威证明)。

  ④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上未显示或显示不明确与申请人关系的须提交关系证明。

  ⑤申请人户内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交户主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和户主的身份证件。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其他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办理条件

  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限制,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其他直系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以互相投靠。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需随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迁移。

  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③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④户主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和户主的身份证。

  ⑤申请人须在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内〔同一县(市、区)〕无属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户地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属已婚的,同时提交在入户地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兄弟姐妹投靠入户

  办理条件

  允许兄弟姐妹投靠入户,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③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④户主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和户主的身份证。

  ⑤申请人须在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内〔同一县(市、区)〕无属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户地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属已婚的,同时提交在入户地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十六、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入户

  办理条件

  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一)自有合法产权住所

  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房(不包括厂房、商铺、仓库或者其它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由派出所编定了门(楼)牌号码。

  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②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上未显示或显示不明确与申请人关系的须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关系证明等)。

  ④购买成套商品房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或已登记备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自建合法住宅的提交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户主由房屋产权人(十八周岁以上)或其配偶担任,十八周岁以下不能单独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同时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做户主的《协议书》。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房的房屋所有者同一户内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等可随迁。

  ⑤随迁的兄弟姐妹须在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内〔同一县(市、区)〕无属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户地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属已婚的,同时提交在入户地其配偶及子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⑥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商品房转让后,应在原业主户口全部迁出后,新业主方可办理户口迁入;属合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只允许其中一个家庭入户。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

  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并由派出所编定了门(楼)牌号码。

  需审核资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②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与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证明。

  ④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上未显示或显示不明确与申请人关系的须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关系证明等)。

  ⑤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入户声明》,同时须该房屋地址原居民家庭户口迁出后,再办理申请人的落户迁移。申请人在办结落户迁移后,如有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投靠入户该地址,需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

  ⑥申请人须在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内〔同一县(市、区)〕无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户地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属已婚的,同时提交在入户地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租赁他人房屋

  租赁房屋为符合《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已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②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上未显示或显示不明确与申请人关系的须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等)。

  ④提交租赁半年以上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动产权属证》;迁入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的提交户籍代管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⑤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入户声明》,同时须该房屋地址原居民家庭户口迁出后,再办理申请人的落户迁移。申请人在办结落户迁移后,如有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投靠入户该地址,需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十七、合法稳定就业入户

  办理条件

  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申请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结合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要求办理,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②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半年以上)。

  (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的,提交用人单位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的《广东省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2)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提交本人的营业执照或缴纳社保证明;

  (3)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④能夠证明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或相应的《集体户口》复印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区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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