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清远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9日出台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清府〔2021〕45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实施意见》实施后的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目标
《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空间融合发展、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一体化的体制机制。
二、政策实施情况
为确保《实施意见》顺利施行,清远市公安局制定了《清远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清公发〔2022〕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意见》与《实施细则》同时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能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持续完善配套政策,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阐释有关精神,未发现因《实施意见》施行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全市公安机关各户政窗口均能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要求,未发生群众投诉公安机关违反《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办理户政业务问题。《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得到普遍遵循和执行。
三、实施绩效、效果、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1.实施的基本情况。为确保《实施意见》顺利施行,清远市公安局制定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户籍政策的业务受理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全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均根据《实施细则》及时更新服务大厅的业务公示栏、宣传单张和业务受理表模板信息,并在政务服务网站更新发布相关业务办理的流程和所需材料等信息。
2.实施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分析。《实施意见》的施行,有效吸引了更多在城镇居住的外来人口落户,让外来人口享受到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和福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人口的增长,为本地提供更强的消费动力、更广阔的市场和劳动力供给。此外,《实施意见》进一步畅通了城乡落户门槛,让更多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居住地落户,有利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
(二)合法性问题
《实施意见》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因此《实施意见》具备合法性。
(三)合理性方面
《实施意见》的编制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发〔2019〕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76号)等精神相适应,设定内容、条件、配套政策等结构合理,符合清远市地方特色。但《实施意见》的部分内容与省公安厅2024年提出的“全面深化户籍改革”“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等新的工作部署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实施意见》部分内容需要根据新的要求进行调整。
(四)协调性方面
《实施意见》提出的返乡落户仍具有一定门槛,提出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落户乡村地区、乡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原籍”等四种落户情形,不能有效满足群众的落户需求,与现时社会经济发展及群众生活需要不相协调,需作进一步调整。
(五)可操作性方面
《实施意见》施行以来,各地按照《实施意见》与《实施细则》有序开展户口迁移业务,保障了相关户口迁移措施的落实。但《实施意见》的部分内容与国家、省当前“全面深化户籍改革”“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等新的工作部署要求不相适应,欠缺可操作性。
(六)行文规范方面
《实施意见》的制定程序是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执行的,行文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未影响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当前我市的户籍迁移政策需要进一步调整,并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落户政策,因此,计划于2024年底申请废止《实施意见》。
清远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2日
(联系人:李凯琳,联系电话:1986520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