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机关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2-07


  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要求,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我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隐瞒来自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进入我市,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人员密切接触情况,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记、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妨害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闭场所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明知已经感染或与感染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隐瞒不报,随意外出走动,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实施威胁恐吓、人身伤害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产品的。

  七、违反国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命令,用工单位擅自开(复)工,违规组织群众性活动,造成防疫风险的。

  八、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九、非法狩猎、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不听劝阻或无视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严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清远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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