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

【图片解读】一图读懂《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人才返乡落户的实施细则 》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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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人才返乡落户的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完成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的改革试验任务“建立人才加入乡村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参与乡村振兴,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进一步完善《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清府〔2021〕45号)提出的“鼓励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户口迁移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清远市公安局联合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人才返乡落户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76号)“建立人才加入乡村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参与乡村振兴,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等文件精神。

  二、主要内容概述

  《实施细则》主要提出了乡村振兴人才返乡落户的适用对象、办理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等。适用对象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发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B卡)的持卡人、由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清远市高精尖缺六类人才或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表彰的清远市乡村振兴农村实用人才。《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申请回乡村落户的,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 其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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