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9〕014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7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叶军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8月12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9〕00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9〕00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维持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9时许,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某茶庄,黄某与钟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继而黄某打伤钟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黄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诊断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9〕00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