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9〕014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4-17

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公复决字2019014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7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叶军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8月12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900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9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清新行罚决字201900809《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维持该决定。

审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9时许,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某茶庄,黄某与钟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继而黄某打伤钟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黄某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诊断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清新行罚决字201900809《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十一二十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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