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9〕06号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欧建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5月5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9〕01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5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清公城行罚决字〔2019〕01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5日4时许,范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某KTV楼下门口,因搭乘摩托车价格问题与江某、陈某发生口角,范某将一个塑料瓶里的液体泼到江某、陈某身上。同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收缴农夫山泉的塑料瓶(内含汽油)一只(清公城行罚决字〔2019〕01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范某的陈述和申辩,江某、陈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范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范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9〕01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