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9〕08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阳山县公安局
住所:阳山县阳城镇南门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温建雄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4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阳公行罚决字〔2019〕0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阳山县公安局阳公行罚决字〔2019〕0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上午,黄某在阳山县岭背镇某地,多次拉扯该地职工黄某东衣服并向其脸上吐口水。事后黄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人证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黄某的陈述和申辩,黄某东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等。
本机关认为,阳山县公安局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千元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阳山县公安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阳公行罚决字〔2019〕0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