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20〕021号

来源:清远市公安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09

  申请人

  被申请人:阳山县公安局

  住所:阳山县阳城镇南门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温建雄职务:局长

  第三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8月8日对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阳公行罚决字202000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9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11日,第三人黄不服该决定,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行罚决字202000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行罚决字202000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胡某作出公行罚决字202000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上午,在阳山县阳城镇高村岩坑电站,胡某等人用石头、铁铲等对罗某、黄某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陈述和申辩,罗、黄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阳山县公安局对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阳山县公安局对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行罚决字202000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三十

  一式份,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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