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20〕019号

来源:清远市公安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09

  申请人

  被申请人:佛冈县公安局

  住所: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钟国培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8月24日对陈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佛公行不罚决字20200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9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不服佛公行不罚决字20200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陈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行不罚决字20200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维持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2日0时许,在佛冈县龙山镇骏达(佛冈)玩具有限公司门口,该公司保安员按照规定,阻止该公司员工携带食物进厂,双方发生争吵。然后推了一下,张便用手机拍摄,陈冲过去将摔倒,致张受伤。经法医鉴定,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陈述和申辩、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

  本机关认为,佛冈县公安局对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佛冈县公安局对陈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行不罚决字20200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三十

  一式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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