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佛冈县公安局
住所: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钟国培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8月24日对陈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佛公行不罚决字〔2020〕0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不服佛公行不罚决字〔2020〕0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对陈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佛公行不罚决字〔2020〕0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维持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2日0时许,在佛冈县龙山镇骏达(佛冈)玩具有限公司门口,该公司保安员陈某按照规定,阻止该公司员工张某携带食物进厂,双方发生争吵。然后陈某推了一下张某,张某便用手机拍摄陈某,陈某冲过去将张某摔倒,致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陈某的陈述和申辩、张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等。
本机关认为,佛冈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佛冈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佛公行不罚决字〔2020〕0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