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某
被申请人:英德市公安局
住所:清远市英德市金子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黄构恩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作出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1日9时许,英德市英城街中心小学在该学校进行施工时,赖某以存在土地纠纷为由阻挠施工。经公安民警劝阻后,赖某当日再次阻挠该学校施工。2020年8月25日,英德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赖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英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赖某处以警告处罚(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赖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土地使用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英德市公安局对赖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英德市公安局对赖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