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20〕22号

来源:清远市公安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09

  申请人

  被申请人:英德市公安局

  住所:清远市英德市金子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黄构恩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10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作出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处罚决定。

  审理查明2020年8月21日9时许英德市英城街中心小学在学校进行施工时,赖某以存在土地纠纷为由阻挠施工。经公安民警劝阻后,赖某当日再次阻挠该学校施工。2020年8月25日,英德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赖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英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赖某处以警告处罚(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土地使用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英德市公安局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英德市公安局对赖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十二十一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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