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丘某
被申请人:英德市公安局
住所:清远市英德市金子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黄构恩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日,在清远市英德市西牛镇赤米村委会上径三组,丘某将丘某新、张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丘某新、张某的损害程度均为轻微伤。同年10月20日,英德市公安局对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丘某、丘某新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及鉴定意见等。
本机关认为,英德市公安局对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英德市公安局对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英德行罚决字〔2020〕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