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
委托代理人:无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区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冯天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无。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5年3月26日对其作出的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5]008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由于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的工作失误,没有把当时麻将台上的赌资收缴,错误强行地把我们身上的个人财物当作赌资,造成了处理不公,行为不当,现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2015年3月25日14时许,钟某伙同黄某、邹某、黄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路北6号2栋首层曾某开设的麻将馆内利用麻将牌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市公安局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下午15时许,钟某与黄某、邹某、黄某四人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路北6号2栋首层曾伙强开设的麻将馆内以打“变鬼”的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每盘自摸赢家还奖励4到6个牌头。钟某在笔录中自述当日带了1007元人民币的赌资去参赌,被清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时,赢了70元人民币,身上一共有1077元人民币赌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5]0088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